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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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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天津市 滨海新区 塘沽街道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浙商大厦A座1706室
  • 姓名: 王胜言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武清刑事辩护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7-31
  • 阅读量:128
  • 价格:2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天津滨海塘沽  
  • 关键词:武清刑事辩护

    武清刑事辩护详细内容

    刑事辩护制度
    程序主体性理论的生成与发展基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把人自身作为一种独立、自治的目的,而非被他人乃至社会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手段,强调其具有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该理论为被追诉者享有辩护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说明。首先,它强调被追诉人也是有尊严的个体,其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正如康德所认为的人性里有天生的尊严,每个人是独立的,任何人都无权把别人当作达到主观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总是把自己当作目的。任何法律权力的行使也不能使受影响的人丧失了自我尊重的人格。即使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也不能被当作客体予以对待,而是有尊严的主体。正如黑格尔所言“不是把犯罪者看作单纯的客体,即**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其次,程序主体性理论说明了主体间地位的平等性。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义务平等,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追赶法律之外,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或机关。 正如贝卡利亚和孟德斯鸠所言,**机关和被告人是平等的。当然,这种平等只限于程序上的平等,而且只有在诉讼程序中才能取得这种平等。程序平等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可以互相交涉、辩论和说服,程序参与各方都可以对程序的结果施加相当的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体现其与**机关享有平等地位的重要的方面。后程序主体性理论还揭示了主体本身享有和承担义务的一致性。这是主体间地位平等性的必然结果。因为一定诉讼主体的必然以其他诉讼主体承担义务为条件。所以,如果某一主体的义务不一致,就会造成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由于**机关包括拥有中立地位的法院在本质上都是针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诉讼活动的,拥有起诉、审判的,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应当拥有辩护的。
    由此可见,辩护权的存在是被指控人被视为程序主体的要求,允许辩护人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则是为了巩固其程序主体地位。辩护制度的建立实为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具体体现与要求。
    武清刑事辩护
    辩护的策略编辑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程序
    刑事辩护程序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武清刑事辩护
    第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武清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编辑 讨论
    刑事辩护作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中文名刑事辩护外文名The criminal defense拼 音xing shi bian hu地 位刑事律师的业务**相关辩护权特别种类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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