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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以下三点: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
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的法院管辖。
什么是保险合同争议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保险合同内容及履行时的执行约定具体做法等方面产生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理解而导致的意见分歧或纠纷。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