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
起诉状有:劳动争议起诉状(争议)和民事起诉状(纠纷)。
劳动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和劳动合同关系(纠纷)。劳动者(打工者),首先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光有双方盖章签字的劳动合同也未必有劳动关系,未用工的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案由劳动争议)和劳动合同关系(未用工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依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一)》)条(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
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会。如《劳动争议仲裁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会处理。
*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管辖。
涉外管辖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据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条*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会受理。
(1)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2)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管理、奖励惩罚等。
(3)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纷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