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包括对被监护人婚姻的干涉。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十条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六)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依法由法院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这种法定代理或代理并不意味着法定代理或代理人有权代替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仅意味着他们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他们仍无权代替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是否离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他们的代理是诉讼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实体法上的代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的问题。而如果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不仅仅是其不能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时影响到其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是否具备的问题,这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问题。由于其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所以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的。
答辩阶段
1、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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